審判
本市由市檢察官辦公室代表。本市負有以明確、符合要求並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違法的責任。
對案件進行和解
通常如果您在審判日前至少一週對案件進行和解,您可以在審判前對案件進行和解。如果您決定對案件進行和解,請打電話給市檢察官辦公室:608-266-4511。
律師
您在審判時可以有律師代表您,也可以沒有律師代表您。市法庭審判並非刑事指控,因此法庭不會提供律師。
審判前準備工作
審判前,您將需要對為您的論述提出證據以做好準備。這可能包括證人、證據或兩者。
請勿認定書面陳述會被當成證據接受。在大多數論述中,並不允許將書面陳述當成證據,因為這些書面陳述只是傳聞證據。請傳喚證人來為您的論述提出證明。
傳喚證人
確保您的證人出席審判。您將需要在審判前至少兩週傳喚證人。瞭解如何傳喚證人。
證據與發現申請
請收集您需要為您的論述提出的任何證據。您可以申請與您的審判相關的警方報告及證人清單影本。瞭解如何收集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