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票
傳票是命令某人出庭參加審判的文件。您可以從法庭接受傳票或者線上下載傳票:
在最上方,填入您要傳喚之證人的姓名與地址。如果您知道公司地址與住家地址,請兩者都提供。
書記官將填入剩下的部分。然後傳票必須由法官簽署。如果法官此刻沒有空,我們將透過您提供的電話號碼與您聯絡,並將在簽好的傳票可供領取時打電話給您。
傳票應於審判日前至少兩週送達。如果發生不可預見的情況,傳票可晚一點送達,但一律需於審判前至少三天
送達。
送達傳票
請持有正本,並影印至少一份副本。讓除您本人以外之可信賴的成人,親自手送(「送達」)一份傳票給證人。
傳票必須親自送達。請勿郵寄傳票給證人或將其黏貼在證人的門上。必須將傳票親手送達證人手上或交給與證人同住之至少 14 歲以上的人。如果能交給成人,且如果您能確認證人確實住在您留下傳票的地址,則更好。
讓送達傳票的人填妥傳票正本底下的部分。將填妥底下部分的傳票正本帶到審判庭。
專業傳票遞送員
您可以付款請專業傳票遞送員幫您送達傳票。電話簿中列有專業傳票遞送員的電話號碼。戴恩郡警察局也可收費送達傳票。
證人費
當您送達傳票時,您也必須付費給證人。證人費為 5.00 美元 + 每英里 .20 美元(從證人家中至法庭的往返里程數)。即使您勝訴,也不會退還證人費給您。
您必須付給證人現金、支票、匯票或保付支票。如有可能,請讓證人簽署收據,上列您的支付日期與金額。請將收據帶上法庭。